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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吃饭心生邪念 抢夺他人物品获处罚

  发布时间:2017-12-15 11:26:09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抢夺案,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单处罚金2000元。

    2016年5月18日23时,登封市嵩山少林寺塔沟武术学校学生黄某在平顶山市游玩后,因无钱吃饭在火车站附近转悠,后心生邪念跟随恒某至南环路6号院门前一胡同内,趁恒某不备将其右肩上的白色挎包强行夺走,包内有现金47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恒某和其弟弟根据手机定位在开源路鸿运网吧内找到黄某,黄某交出恒某的苹果6plus手机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所抢现金被其花费。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710元。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黄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给黄某一次机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黄某犯罪时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黄某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雅楠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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