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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贷还旧贷 担保人不知情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7-12-15 11:21:10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主合同当事人以旧贷还新贷,担保人因为不知情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9月,王某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违约合同各一份,主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月息2分,高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期限三年。当天,王某签写了收到胡某5万元借款的收据。合同逾期后,王某未还款,胡某遂诉至濮阳县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高甲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中,王某称没有收到该笔借款,而是折抵利息,担保人高甲不了解具体情况。后该院进一步查明,胡某、高乙、高丙系合伙人,每笔借款均系高丙向外出借,该笔借款,高丙并没有实际支付给王某,而是折抵了之前王某欠胡某、高乙、高丙三合伙人的利息。

    该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没有实际收到该笔借款,只是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高甲不知道详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胡某对被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雅楠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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