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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需谨慎 莫到担责再追悔

  发布时间:2017-09-07 09:43:49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魏某和担保人王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5万元及其利息。

    2012年11月,经被告王某介绍,被告魏某向原告杨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某在借条左下角签字。2013年9月,原告杨某书写还款协议一份,被告魏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14年4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转款50,000元用于偿还本金。2015年7月,原告书写借款延期协议一份,被告王某和魏某均在借款人处签字。

    2016年12月,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魏某承认借款一事,并同意还款;但被告王某到庭后,辩称其仅是介绍人,开始在借条上签字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后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处及借款延期协议的借款人处签字,均是受到原告杨某的逼迫。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还款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是对该协议载明的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可,后又向原告代偿借款本金50,000元也印证了其履行保证义务的事实。被告王某与被告魏某共同在借款延期协议的借款人处签字,是二被告与原告重新就借款事实的约定,被告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构成债务加入,故其应与魏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其在还款协议及借款延期协议上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辩称受胁迫而签字,却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合同类文书上签字时,应考虑清楚,谨慎为之,莫到担责再追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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