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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纠纷案应该怎么判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02 16:51:17


热播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很多观众感到意犹未尽,茶余饭后仍在讨论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弘扬反贪检察官浩然正气的同时,这部剧也着实狠狠地“黑”了人民法院一把:在剧中,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罔顾事实,枉法裁判,指使承办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将大风厂的股权和土地判决归山水集团所有。正是这一错判,引发了大风厂职工与山水集团的矛盾,也推动了反贪部门一步步揭开了汉东省的贪腐谜团。

好在观众们都能理解,这一情节的设计仅仅是因为剧情的需要,而不是在“黑”法官。那么,假使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纠纷真的起诉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该如何审理呢?

首先是程序问题。

英国法谚有云: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正当程序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本剧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纠纷究竟有没有违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相对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即化繁为简,提高审判效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大风厂的股权有相当一部分是“职工股权”,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再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出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等五省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余各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至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争议标的连本带息超过1亿,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纠纷一案当中,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应当由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其次再来看实体问题。

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是6天,利息是千分之四每日,并以大风厂的股权质押。在本案中,大风服装厂和山水集团实际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一份是股权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先说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问题。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属于企业间资金拆借,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企业之间为了资金周转而进行短期借款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但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法定利息。20159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本案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日千分之四,即年利率146%,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的上限,所以,虽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超过24%的部分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来说说从合同,即股权质押合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所以,股权质押本身并不违法。

但在本案中,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似乎存在瑕疵。《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对于大风厂的股权质押,作为大风厂最大股东且为总经理的蔡成功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在剧中蔡成功伪造授权书,瞒着工人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做质押,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而且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大风厂上千名职工的合法权益,该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

那么,如果这份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是不是就等于山水集团可以直接取得大风厂所质押的股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山水集团不能在大风厂无法还清欠款时,直接取得大风厂所质押的股权。

在不能直接取得大风厂股权的情况下,山水集团的利益法律怎么保护呢?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山水集团可以对大风厂所质押的股权,在经过折价、拍卖、变卖以后,就所拍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京州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将大风厂的股权直接判决给山水集团所有的做法,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错误的。

 

大风厂与山水集团的纠纷涉及到民商法的多个领域,笔者仅就最为核心的部分作了一个粗浅的分析。司法改革后,法官的专业化、员额制以及各种配套制度的完善,将会进一步减少乃至避免像剧中大风厂股权纠纷这样的错案发生,也会让陈清泉、金月梅这一类人彻底失去生存空间,人民法官将会像剧中的反贪检察官一样,凭一身浩然正气,以“人民的名义”高举法律之利剑,匡扶法律正义。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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