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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毁林被告人补植复绿

  发布时间:2017-06-02 09:16:24


   【案情】

    被告人程其祥承包四川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白井沟集体林地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工人对承包林地进行砍伐清林,且超越承包林地边界对部分国有林木进行了“杀水”和采伐作业。经荥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测,程其祥滥伐林木蓄积32.153立方米(274株),盗伐林木蓄积28.327立方米(241株)。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其祥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责令被告人程其祥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指定树种补栽树苗241株,从补栽之日起,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护要求,履行管护义务两年。

    【评析】

    保护环境资源问题因其本身的综合性和特殊性而纷繁复杂,传统的政府单一主导的治理模式已无法全面应对现实中地方环境资源治理的问题,随着奥斯特罗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发展,多元共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也使目前地方环境资源法治模式的革新成为最为急迫的突破口,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目标,也带来了发展机遇和挑战。

    本案在判决部分以“补种令”形式引入修复性司法机制,是四川雅安法院对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积极践行和尝试。针对破坏森林、毁坏绿地的违法行为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刑罚加罚金,而是在判令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雅安法院通过总结思考,为加强修复性司法机制的运用提炼出三项措施。

    一是创新推进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刑事司法与林业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明确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审理中,全面建构审前调研、审中裁量、判后回访的多层次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使补种补栽行为常态化、规范化。

    二是结合区域绿化规划打造“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以定点补栽补种树木区域为依托,将补栽补种点作为执行裁判结果的警示教育基地。例如,荥经县法院与当地林业局结合全县绿化规划,选定荥经县生态旅游景区兰家山公园作为涉林刑事案件的集中补栽补种点,本案是兰家山公园“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确定后在此执行的首例案件,旨在弥补因被告人滥伐、盗伐行为给森林资源所造成的损失,现被告人程其祥根据判决已在该警示教育基地完成了部分补栽补种。通过在旅游景区内划定的补种点设立醒目警示牌,既完成了补种林木行为,又植入法治文化,宣传刑法、林业法等法律法规,达到以个案警示去影响更多群众遵纪守法爱护森林,在更大范围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实现林权纠纷案件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三是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联动长效机制。做好与林业、国土、公安等环境执法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总结提炼经验。由于新种植的树木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保证存活率,需专人养护,法院审结案件后,与林业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犯罪行为人的补种、恢复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惩罚措施执行到位,全面掌握情况并进行验收,有效保证补种树木的存活量,提升审判效果,打造司法、行政联合的绿色品牌。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将绿色发展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建议在涉林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创新采用劳役代偿、“复植补种”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环境的修复。再辅以典型案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的影响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切实保障“绿色发展”建设工作。

责任编辑:徐志萌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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