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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畅通当事人与法官沟通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瀍河区法院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展“法润连心.洛法面对面”接待,由程序中案件的承办法官、执行员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面对面与当事人沟通答疑。为便于当事人联系约见,公布“联系法官专员”及预约专用号码,现将具体接待安排公告如上: 温馨提示 1.为减少等待时间和重复奔波,请通过承办法官所在部门“联系法官专员”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前来。 2.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带好个人身份证、律师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为维护司法秩序,请勿携带危险物品,请勿酒后前来。  4.来访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说明问题或反映情况,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以上安排如有变动,本院将适时更新。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304刑更3号     罪犯周平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2 2 1 9 6 3 1 0 0 3 0 0 1 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常平西街龙盛家园8-1-201。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周平均以患病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5年4月1日出具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9号病情诊断书,罪犯周平均病情诊断意见为:1.食管下段腺癌,化疗后(非临床治愈期)。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EF40%)。3.左侧肾上腺区占位:转移待排?经组织专家论证,出具(2025)豫0304司辅核2号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为周平均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诊断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罪犯周平均目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平均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 公示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5年4月23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周平均基本情况:罪犯周平均,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1 0 3 2 2 1 9 6 3 1 0 0 3 0 0 1 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常平西街龙盛家园8-1-201。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4)豫030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被告人周平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罪犯周平均以疾病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70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公示 受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5年4月16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杨强基本情况:罪犯杨强,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0215285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象庄阳光小区6号楼3单元102室。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做出(2024)豫03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强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三日内提出。 联系人:潘飞 联系电话:0379-63159616 联系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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