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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受良好教育 变更抚养诉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8-12-01 16:15:50


    虽然男女双离婚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一方,但实际上却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同时还与父亲一方约定过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可是到了孩子要上高中接受更好教育的时候,却因户籍关系遇到了麻烦无法在郑州市就近入学。近日,鲁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支持了梁某关于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请。

    2002年3月,原告严某、被告梁大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梁小某,现年15岁,2005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梁小某由被告梁大某抚养。离婚后,女儿实际一直由原告抚养。2012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女儿变更由原告抚养。目前,原告在郑州工作生活,女儿在老家上学。原告计划将女儿户口迁至郑州并在郑州上高中,但因郑州市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所限,导致女儿户口无法办理迁移。故请求变更女儿梁小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梁大某未做辩称。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血浓于水”,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现因原告为女儿上学需要迁移户口,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梁小某归其抚养。既对女儿梁小某成长有利,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雅楠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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